我是2011年2月28日进入深圳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我应聘上的职位是PMC部门的物控员,我工作十五天后由于做的不是很好,被调到做PMC部门的文员,工作没出现重大错误,认真做好上级布置的工作。今天是2011年6月7日,上午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要裁掉我,我当时答应了,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想想我工作也没出什么错,为什么过了适用期之后,就好好的被裁掉了呢?我想找公司经理表明态度,我以过试用期,公司要裁掉我,要补偿我一定的钱,我的这些要求合理吗?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理 第一、你签没签劳动合同,如果没签,维权很难; 第二、如果你签了合同,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你,最多补偿你半个月的工资; 第三、你是做文员的,可是你的问题几百个字就错了好几个,你也应该反省一下自己的原因,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