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11月进入公司工作,中间陆续签了几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次是2010年1月31日到期. 现在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我不续签, 但只补偿我2个月的工资. 请问符合劳动法吗? 但我听说是要干几年赔几年的. 楼上两位说的有误 补偿金从08年开始计算 并不是干几年补偿几年 应该给你两个半月补偿 干几年补几年的说法前提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成立 并按双倍工资赔偿 而楼主是合同到期不续签 这个规定是零八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里的 你可以这么理解,干几年补偿几个月,若未满一年但满6个月,按一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算。 如果公司执意不给你这么多补偿,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到同级法院起诉,有很多救济办法。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听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数额,以工龄计算。应支付你5个月的工资补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声明: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但是此法规定了,此法之前的使用旧法 所以不管怎么说,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总的一起算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是做几年补偿几年的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