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方不再与劳动者继续签定劳动合同,这里存不存在一个期限问题?比如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日之内告之劳动者?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所以有点模糊概念。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工作了一天,难道也视为用人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旅行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如果双方当中有一方不想续约,应在这个期间通知对方,如果双方均未通知对方,默认为合同延续,单位需要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如果没有打招呼,并且也没有续签合同,合同到期而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以外,还需要按天支付滞纳金,直到续签合同为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呵呵,你其实不必抠现行的法规,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严格的保障,你可以买本劳动合同法研究一下。给你找一条现有的好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你说的“另外”,因为拒绝签字而拒绝签字是什么意思呢?我没看明白呵呵。对于如何通知,很多单位都采取口头通知,这个无所谓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解释,首先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是成立的,其次,要约和承诺都成立才视为一份合同成立,比如,单位对你发出延续工作关系的要约,而你表达了同意的承诺,这时候合同才成立。对于你举的例子,实际上是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没有作出承诺,所以续签的合同是虚无的,没有产生的,而此时你们旧的合同行将到期,此时单位如果提出终止合同并且不愿接受你留下的请求,或者单位提出续聘而你不愿意留下,那么合同到期后你们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么做是没错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