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制写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一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这样写是否有效?是否还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我们公司是有绩效考核的,如果更正为绩效考核连续两个月低于60分的,公司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这样写行不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如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不明白的,对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加Q详聊 有效,但公司因此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是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可以,但一样要给经济补偿的。 合同解除条款约定有效。 第二个问题:可以进行相应的约定 这样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