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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下我的情况:
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这期间,我的工作一直都很好。进公司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通知解雇时间为2009年10月9日,周知2009年10月1日至6日为公休假时间,从进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我签订劳动合同,就在10月1日放假前天,突然叫我签劳动合同,放假回来3天就无缘无故拿了一张“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我签名。问她我是不是哪里不合格,还是哪里做得不够好,她又说没有,只说“公司厂房到期了,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你也知道,现在公司不需要招聘人员,所以你这个职位也不需要再存在了”
另外说明:进厂的时候明明说是长期工的,其实是骗我们所有的员工说这项工程做完后就搬到新厂房,可是问所有的人都不知道新厂房究竟在何方?面临辞退的还有我其他的同事。
请问在我一个月内没有为我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将近过两个月试用期的时候,突然说为我签订劳动合同,却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就说辞退,有这样的道理吗?分明是擦法律的边缘,请问我该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了录用条件为何?如果没明确,那么跟你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在入职一个月之内必须签好书面合同,否则,是要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具体细节不明,无法给你做出更详尽的解答,可以电话咨询我,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010- 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不建议你走劳动仲裁程序,得到的赔偿还不够你时间等各方面支出的! 继续找下份工作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