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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劳动合同法

时间:2012-02-11 22:02来源:色男 作者:红小帽 点击:
我的爸爸妈妈在一家私营五金厂上班(全日制),因金融危机爆发,厂内一直未安排上班,妈妈只好另谋生活的出路,并与另一家工厂在前份劳动合同未解除的状况下签订了另一份劳动合同(也为全日制),近日,前工厂的老板要求妈妈自动让出该工作,声称效益好的时候
我的爸爸妈妈在一家私营五金厂上班(全日制),因金融危机爆发,厂内一直未安排上班,妈妈只好另谋生活的出路,并与另一家工厂在前份劳动合同未解除的状况下签订了另一份劳动合同(也为全日制),近日,前工厂的老板要求妈妈自动让出该工作,声称效益好的时候妈妈再回来做,如果不同意,该老板将在次月降低妈妈的薪资(物品计件薪资,降低物品单价),以此威胁。该厂自危机爆发以来已经8个月未支付爸爸妈妈的薪资,且之前亦经常拖欠薪资。各位有识之士,请帮我们建议此事该如何处理为好?承蒙协助,不胜感激!
一、关于处理方案一: 金融危机使许多企业进入困境,我们可以表示理解。如果企业未安排职工上班,那么就应该视为企业为员工放假。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此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待效益好时再通知职工上班。如果企业未支付基本生活费是不对的,你们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补发放假期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让职工主动解除合同是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但因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即没有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所以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听听解除劳动合同范本。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产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明确规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地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企业对放长假的职工支付的生活费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关于处理方案二: 对于这一方案,让出此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形式,最好不要同意,以后会带来纠纷的。同时还要协商,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如果协商不成,最好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现用人单位要承担原用人单位因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带来的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对两种方案的分析,综合利弊,自己决定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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