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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具体问两个问题。一是我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已经过去了一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内,因再去接受教育,上学,申请辞职,单位拒付工资,合法吗? 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供参考。 二就是有没有 法律规定员工如果因接受教育,工厂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条件支付工资。 请大家多给点意见。 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 这个韩国企业是不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 不给工资是不对的,职工有受教育的权利,在不影响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一个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我是劳动局工作人员,我不太清楚你们公司是否出资给你进行过培训,如果培训过的话,应该给公司交违约金,而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果没有的话,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此情况,他们会帮你解决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