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11月6日进现在工作,双方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6年11月6日-2007年11月5日),此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及2009年11月每年续约一次,三次合同期分别为2007月11月6日-2008年11月5日、2008月11月6日-2009年11月5日、2009月11月6日-2010年11月5日;上述双方共计签订4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后续签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到期为由,向我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要求申诉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工资发到11月5日;我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于2010年9月30日向公司提交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书,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给出口头答复,不再续签合同,同时也不支付任何赔偿金,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请问到11月5日本次合同到期后,我是否还可以在公司上班,如公司不让我再来上班,应当如何赔偿我?如不赔偿,我是否还可以上班的权利?谢谢! 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因为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犯了法,公司都要给你经济补偿的。 补偿的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蛮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月工资标准按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最高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00%。 除非你是因为违反了公司规定的重大错误,或者犯法,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你的工作(注意要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否则公司都是要给你赔偿经济补偿金的,你四年的话是要补偿四个月的平均工资。 或者你可以直接去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局申诉,现在劳动者的官司都很好打.你申诉对方举证 你的情况是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不与你续签合同,但你也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补偿标准下面说的很正确。不用担心,可以和你们人事部门直接提补偿的事,不行就去劳动仲裁,一般公司都不想惹这种麻烦的。 是的,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