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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3年10月1日进入上海某轴承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8年1月,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年薪为5万元,工作岗位为质量工程师。2009年1月,公司调整陈某的岗位为仓库主管。2010年11月底,公司通知陈某:公司将以其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陈某的最后工作日为2010年12月31日。 陈某接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非常生气,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29/195824.html。认为自己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且多次得到主管的嘉奖,公司怎能说自己不胜任工作呢?陈某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能收回成命,但是公司方最终还是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只愿意根据陈某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首先,你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除非他们能证明你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裁你的、只要你没到合同期时间、公司会做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