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补签一份时间为:2008年9月24——2009年9月23日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0日,公司都没有以任何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2010年10月21日却突然出具了一份劳动终止通知书,说之前一份合同实已到期,因为2009年10月22日属于产期,至次年的10月21日属于哺乳期,故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所以想请教专家,2009年9月24日——2010年10月21日哺乳期顺延结束的这段时间里是否就可以不签立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了?
或者说,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有没有什么方式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相关的合法权益?谢谢! 可以不用签的。 可以不签 视为按以前合同继续履行 单位终止合同要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按原有条件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指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没有扣除费用的),而非实发工资(扣除费用后的)哦 无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合同期满,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