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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者 劳动, 通知, 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单位2008年5月21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5月20日到期。现因公司经营需要决定你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XXX公司 2009年4月3日 注:用人单位要求本人在以下方式签收.样版如下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广州市XXX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XXX 2009年4月3日 <我现在很茫然请法律界/精通劳动法的朋友有专业给予帮助谢谢 ,我的问题1:公司现在发出的是按劳动法提前一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吗? 还是2009年4月3日在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刻起,公司就与我单方面我解除劳动合同?? 2:我是2008年5月21日入职广州XXX公司,至今.有超过半年工龄了,我有什么补偿? 帮帮忙各界朋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符合相应法条规定的条件并依照相应的程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经济补偿的两倍给予赔偿。 一个月的工资 1、是提前通知,按法律规定是2009年5月3日才是解除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且给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 单位违法是肯定的,给劳动者赔偿只是多少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