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月24日入厂签合同到14年2月23日,今天厂方向我提出辞退要求,并要求我尽快办手续,这种情况按劳动法,该怎样赔偿我? 企业“劝辞”员工的行为合法吗?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布意见指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让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但是,若企业威胁员工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约也不发放赔偿金,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起,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企业提前表示不与员工续约,也必须发放赔偿金,标准是每年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在不胜任第一个岗位的情况下,然后 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又出现了第二次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两次不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义务。因此以末位淘汰理由劝员工自动离职,没有法律依据,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属无效的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