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15个月的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倍的工资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并补交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的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3、被诉人一次性退还申诉人从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中分别扣除的工装押金100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无故拖欠申诉人加班费232元,并支付申诉人最后23天未发的工资920元,合计115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8年04月13日进入陇达期货银川营业部任办公室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实习工资为600元/月,为期三个月转正,转正工资1200元/月。 申诉1: 申诉2 申诉3: 申诉4:
现就第一条请求事项请大家予以帮助,请求补偿的双倍工资是从08年4月至09年7月算,还是从09年4月至09年7月算,如果从09年4月至09年7月,算的话,我能不能要求补偿08年4月至09年4月的补偿,也就是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请大家给予帮助,急求,跪谢! 第一项计算11个月双倍工资, 第二项要求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补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项没问题. 第四项计算加班费可以计算赔偿金(50%),如果最后的工资支付也超过了正常支付时间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另外增加前面已有人提到的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合法的.
从08年4月开始算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位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双倍工资只是请求的项目不同,你的诉讼请求应该改一下08年4月到09年4月的是要求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后这是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当然你如果要辞职的话则可以以单位没有为你缴纳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谁给你写这个也太不专业了吧,给你说了双倍工资从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算,最多11个月,你还问。 1:只有11个月,第一个月不能算。 2:最多补交你2个月的社保,因为你只有60天申诉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