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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12-02-15 06:31来源:李世祥 作者:ghyi 点击:
请求事项: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15个月的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倍的工资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并补交2

请求事项: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15个月的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资,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倍的工资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并补交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的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3、被诉人一次性退还申诉人从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中分别扣除的工装押金100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无故拖欠申诉人加班费232元,并支付申诉人最后23天未发的工资920元,合计115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8年04月13日进入陇达期货银川营业部任办公室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实习工资为600元/月,为期三个月转正,转正工资1200元/月。

申诉1:
事实:申诉人2008年4月13日工作至2009年7月13日,申诉人一直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资待遇,因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证据:被申诉人全体职工,考勤卡复印件,建行工资卡帐户明细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3个月的未发的另1倍工资800×3+1200×12=元.

申诉2
事实:自从申诉人于2008年4月13日入职公司至2009年7月13日,被诉人一直未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证据:建设银行工资卡帐户明细,被诉人全体员工。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并补交2008年4月13日至2009年7月13日的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申诉3:
事实:被诉人以工装押金一年期限为由,于2009年4月和2009年5月扣除工资1000元,交接完工作,公司以工装尺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予退还工装押金。
仲裁证据: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建行工资卡帐户明细,工装。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要求被诉人退还工装押金1000元。

申诉4:
事实:申诉人2008年11月15日和2009年6月6日,为公司招聘人员,无故未付加班费40*2*2=160元;2009年5月27日延时加班至21点,未付加班费40*150%=60元;2009年5月31日端午节节假日加班半天,未付加班费40*300%*0.5=60元,解除劳动合同。已付48元,合计加班费232元未付;
仲裁证据: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建行工资卡帐户明细,办公室电话通讯记录。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及拖欠的23天工资,合计1152元。

 

     现就第一条请求事项请大家予以帮助,请求补偿的双倍工资是从08年4月至09年7月算,还是从09年4月至09年7月算,如果从09年4月至09年7月,算的话,我能不能要求补偿08年4月至09年4月的补偿,也就是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请大家给予帮助,急求,跪谢!


第一项计算11个月双倍工资,

第二项要求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补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项没问题.

第四项计算加班费可以计算赔偿金(50%),如果最后的工资支付也超过了正常支付时间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另外增加前面已有人提到的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合法的.

前面说的好,如果是律师写的,还真的要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合同.

 


从08年4月开始算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位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双倍工资只是请求的项目不同,你的诉讼请求应该改一下08年4月到09年4月的是要求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后这是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当然你如果要辞职的话则可以以单位没有为你缴纳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谁给你写这个也太不专业了吧,给你说了双倍工资从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算,最多11个月,你还问。

1:只有11个月,第一个月不能算。

2:最多补交你2个月的社保,因为你只有60天申诉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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