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2010年5月10日,但公司2009年12.20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怎么样算? 如果单位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如果单位无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的,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样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如果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的,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应当支付你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如果你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你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