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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2008年1月5号试用,2月份5号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有效期应该是写2008年1月5号至2009年1月4号?还是应该写2008年2月好至2月4号?这一年的限期怎么规定?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第十条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按上述规定,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用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2008年1月5号。 应该 按照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们公司还是比较规范的,但是你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对试用期的一些规定;一般来讲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2、试用期的时间与合同年限之间的关系: 合同年限为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合同年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年限为三年的以内的,试用期不昨超过3个月; 合同年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要签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行) 3、试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险,三金是要劳动者一入职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的,而不论是否为试用期。 所以你的担心有点多了,如果你在试用期离开是正常的不用负违约责任的。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