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需不需要准备劳动仲裁的资料?
时间:2012-02-15 07:20来源:小麻花 作者:60年代末班车 点击:
次
希望真正有相关经验的人士做回答,以免我做错决定,谢谢哈~ 我现在公司情况是这样的: 1.三个月未发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不灵 2.公司表示要用3月、4月两个月时间融资,如果融资失败则关闭公司 3.公司承诺无论融资成功还是宣告倒闭,都会发放在职期间的
希望真正有相关经验的人士做回答,以免我做错决定,谢谢哈~
我现在公司情况是这样的: 1.三个月未发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不灵 2.公司表示要用3月、4月两个月时间融资,如果融资失败则关闭公司 3.公司承诺无论融资成功还是宣告倒闭,都会发放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 4.员工选择辞职的,工资等到5月一同发放,无补偿金 5.据说公司新开了银行帐户,将原账户上的钱(数目不清)转移到新开账户,以至社保托收失败,致使员工公积金及社保帐户因欠款冻结
我担心到最后公司不能兑现发工资的承诺,因为多托两个月就要多发两个月工资,到了5月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所以我想问下: 1.我是否需要劳动仲裁以保障我的利益 2.如果需要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才比较有把握 3.如果由于不发工资选择辞职,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补偿金
一、 明确了可仲裁的劳动争议情形:
[法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有类似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一些重要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生效。 [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款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事诉讼和经济仲裁中,调解协议的生效均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时生效,并不得反悔,而调解书的生效需要以是否签收确定。此规定将调解协议须以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 四、支付令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理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即可以申请支付令业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但是先予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而且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于支付令的效力问题,本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法理,被申请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只要被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支付令就失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一个公司,其有相应的人事专员或法务人员,提一份异议并不困难,所以支付令的效力会打折扣,当然这不能否认法律对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保护 和关怀。
五、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理分析] 由于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之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所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会对派遣期,派遣方接受派遣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本法直接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无疑对以后类似纠纷的解决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你可以准备资料了,相关的问题可以在劳动法里,和同法里看看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