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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做销售有1年4个月,是08年8月7号入职的。在12月7日的时候,公司以我的表现没有达到公司预期为由对我提出警告,并给一个月的期限让我提高,也就是要有大的订单。因为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各种软硬件缺乏,加上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冲击,所以国内订单不是很多。但是我个人是有一定的业绩的,不过离老外的要求有距离。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我是尽力了,并有可证明的业绩。我们双方签订了约定,一个月后给我评估,评估需要2天,如果不合格给我一个月通知期并结束合同,那么一个月的通知期后,估计时间正好到2月6日,也就是刚好1年半的时间。请问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按照N+1的标准,是2个半月还是3个月?或者其他?谢谢! 你好!应该这样算时间,12月7号通知你,给你一个月的提高期,那么应该是1月6号结束,2天的评估时间,就算评估之后给你一个月的通知期,那也应该是从1月9号算起,到2月8号结束。这样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应该给你两个月的补助。 但是,如果说你没同意公司的的处理办法,那么,公司无权解除,如果公司非要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应该给你双倍的补偿,也就是4个月的补偿。但是,你不同意,而公司给你做了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公司如果任然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那就只支付2个月补偿,即可解除合同。 这个合同上应该有讲清楚的,是公司原因的话,公司做的补偿要大点 应该是两个月补赔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不是指楼主所提的情形 这个合同上应该有讲清楚的,是公司原因的话,公司做的补偿要大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