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8日参加工作 签订合同的时间约为2005年11月份 属于每年一签 最后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但单位在2009年2月份的时候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提出要经济补偿,但单位说我在合同期内与我解除合同才能拿到补偿金,也就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之间),我想问一下单位的这路做法属于违规吗?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说你是违反了单位的一些相关规定单位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根据上述条款,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单位于你合同到期后一年月内没跟你续签合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从08年12月11日到2月期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能拿到。 没有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的要支付给职工补偿金…………很繁琐,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反映情况。 注意留好你在这个工厂工作的一切证据 你虽然不能拿到补偿金,但是从上次合同到期后到解除合同这段时间,属于无合同状态,单位应当从上次到期一个月后开始支付你双倍工资,实际应当再付你二到三个月左右的工资。 另外,即使是到期,单位也得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补偿金,实际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 二项加起来,和全部工龄的补偿金从金额上也差不多了。 当然,单位解除合同的这种做法没有太多的问题,基本合法。如果在去年11月到期后就和你终止,只需要给你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现在由于中间没签合同,你可以多得到一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如此做法肯定是违法行为.因为自08年11月合同期满起未及时与你续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需自08年12月份起支付你双倍工资,当然,你提出因单位未及时签订合同而辞职,单位还需要支付你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你可以拿到补偿金,估计得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