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一个朋友在民办学校做班主任,具体如下: 1、从一开始就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负责人说先试用,从6月20几号开始到现在还在试用。 2、双方约定的工资是800元/月,包住不包吃,每天在食堂吃饭的钱在工资里扣。其他老师每个礼拜有20节课左右,上课都有课时费,我朋友每个礼拜有超过40节课,而且没有课时费。 3、最近学校在我朋友的班上作了民意投票,调查我朋友有没有能力胜任班主任,结果全班通过率为100%,现在学校想辞退我朋友。 大概情况就是上面说的,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麻烦高人指点!谢谢!
你先看下《劳动合同法》这几条咯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面的条款上可得。。 1、因为入职后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第82条规定,自6月15日起,你应该领取二倍的工资。 2、因为没有在用工同时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第11条规定,你可以要求同工同酬。 3、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第19条第3款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试用期根本不存在,你和单位之间直接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协商一致,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你的岗位,否则,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的工资)。 4、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第83条规定,你不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还能得到赔偿金(相当于自6月15日起的工资数额) 社保也可以一并要的 以上四项可以全部向单位主张,单位不同意,你可以申请仲裁,直至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