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7月19日进入公司的,直到2007年10月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在其后,大约是在2008年6月左右,劳动合同试用期。公司要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由于我认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只对员工违反协议要进行赔偿的条款,但没有在竞业限制时间范围(2年)中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当时拒绝签订,后与人事部门商谈,他告诉我,等你离开公司时再说补偿的事情,我最终拒绝签订。并在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处写了一些补充,其中写着附件1:保密协议,附件2:竞业限制协议,由于我两个协议都没有签字,所以在这处也就没签字。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在那以后,人事部门也没在找我,直到现在。在今天,人事部门给我了一张“劳动合同续签征求意见反馈”,我不明白,我的合同是10月才到期,为什么5月份就通知我续签?还有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是不是就不是续签合同了?
另外,我想请问,如果两份劳动合同都在我手里,是不是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如果人事部门找别人代签我的劳动合同,将负什么法律责任,我能获得什么赔偿? 5月份签也没什么,只不过是要看你的新合同的起止日期是不是正确的就好了,一般公司不会等到你合同快到期的时候才来和你签新的合同,一般都会提前一两个月的。 公司要找你代签,那公司就球大了,首先那合同时无效的。至于你能够得到什么赔偿就看你和公司怎么谈了。 你可以说不赔偿我,那就法院见,接下来,你一般就会得到你想要的(合理的)赔偿。 你好,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要双方协商,要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要征得你的同意,以前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违法的地方,一般来说是有效合同.如果人事部门代签劳动合同的话,则是无效的,那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密条款应当一并约定经济补偿,并且竞业禁止限制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体的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