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签了一次合同,2008年7月12日期满,期满又签了一份合同,2009年7月11日到期,2009年7月12日至2010年4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在2010年4月2日单方面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不同意,并没有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上“同意”两字,马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日之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的仲裁请求,单位不服裁决,告到基层法院,法院用最高法院2001年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1款)说我对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提出异议,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判令单位支付我一倍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此种情况到底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咨询者你好:你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首先提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其次一并提出要求用工单位给予你因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三要求按年必须给鱼的经济补偿和二倍的经济补偿。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是否你收到了,如果收到了,你不签字也是等同于协商解决的意思,要么你就不要接收下来。那样才行的。 (法院用最高法院2001年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1款)对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提出异议,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认定是单位的解除通知单,你不服,可以举证,可以提出异议,再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请检察院抗诉! 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1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依该款条文理解,好像双方都有单方解除权。但既然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9年7月12日至2010年4月2日的双倍工资。可惜你在仲裁中未提起,可能因为“一事不再理”,如果提起可能不被受理。 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人不同意,并没有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上“同意”两字,马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日之内)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