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09月14日进入公司。
2009-09-14到2110-9-13签订一年。
2010-9-14到2111-9-13签订一年。
目前快到期,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我,(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到期不再续签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约定)现在公司以口头形式通知我到期将不再续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签第三次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目前这么做需赔偿我几个月的补偿金?是否还要赔偿所谓的:赔偿金?依据法律是那些?请求法律或专业HR解答。
谢谢,最后20分加给您! 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只有符合如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3、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4、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 本案应该属于上述第4种情况,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并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这属于一种变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国界分别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以往的规定计算补偿金;以后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关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故此只能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金。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像你这种情况 用工方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不在续签的行为 是有效的 但是他以口头通知的形式通知你是错误的 应当有正式的书面通知!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 他应该赔偿你3个月的工资 你也可以申请赔偿金 金额为2个月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想知道解除劳动合同。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你参考,对照解决。 到期后公司如果不续约,有补偿金,支付你相当于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