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时间:2012-02-20 02:08来源:水瓶座 作者:言葉 点击:
如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工作十余年,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小海是河北某大学机电系学生,2001年7月初大学毕业后便到石家庄某一著名企业工作,直至现在。工作后,单位一直未和小海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海上社会保险。小海兢兢业业工作,为单位赢得不少荣誉
如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工作十余年,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小海是河北某大学机电系学生,2001年7月初大学毕业后便到石家庄某一著名企业工作,直至现在。工作后,单位一直未和小海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小海上社会保险。小海兢兢业业工作,为单位赢得不少荣誉。现今,单位人事调动,领导和小海发生矛盾,领导百般刁难,要求小海辞职。

对小海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同情不能解决问题。工作十年多,现今被辞退,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应当考虑的。

1、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小海

单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不符合规定,单位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海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的,可向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小海可主张的赔偿

(1)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小海可以获得赔偿金。截止到今年11月底,小海在单位工作了10年零5个月,根据赔偿标准可以获得21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A、工作后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小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小海工作满一年时,视为单位已与小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海是在2001年到单位工作的,此时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而单位应当在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与小海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海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若没有正当事由的话,小海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已过。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B、工作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海从工作至今已经工作了10年零5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除非小海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小海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订立的,单位应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11年7月)起每月向小海支付双倍的工资,截止到今年11月,单位应支付给小海5个月的双倍工资(相当于小海10个月的工资数额)。

综上,小海刚工作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时效问题小海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难获得支持。但是,由于小海工作已满十年,单位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而,小海可以主张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获得的每月双倍工资。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时间上有冲突,小海不可以同时主张因工作一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工作满十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只能二者择其一。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不为小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为小海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单位不为小海补缴的情况处理,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小海在单位不为其补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将工作期间(10年零5个月)的社保费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进行缴纳。

综上所述,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小海既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向小海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看着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

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获支持

作者:李祖旺发布时间:2008-11-2109:26:29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李祖旺编审程勇)随着待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等原因,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人员越来越多,待找到工作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报销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也就相应增多,但由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不少。2008年11月18日上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就调解一起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社保费用的案件。

2002年7月,向芳蓉高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2004年初向芳蓉购买了一份社会保险,年缴费2000余元。2005年1月,向芳蓉在旅游船公司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由于向芳蓉之前已经自行办理了社会保险,便要求报销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以没有先例未予以报销。2008年5月,向芳蓉以单位没有为其报销社保费用为由辞职。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法律依据没有支持。向芳蓉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7500元。

18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公司的义务,此义务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向芳蓉到公司工作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其要求公司报销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的费用不违背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予向芳蓉经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


你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