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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终止吗?

时间:2012-02-20 07:01来源:吖四 作者:娜娜 点击:
【案例回放】2006年3月2日,北京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按部就班工作,广告公司也正常支付工资。2009年2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
【案例回放】2006年3月2日,北京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按部就班工作,广告公司也正常支付工资。2009年2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公司的处理违法,随即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2008年3月,公司与王某的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没有书面续订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据此,可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最终,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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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的问题,目前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

在上海的审裁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规定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转载自周斌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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