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一种情形:针对2008年1月后已经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签就是第三次续签的员工。 此情形下,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及订立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主动权都在于员工一方。考虑到解除成本的问题,建议按照如下步骤处理: 第一,征求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若员工明确表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只要双方都能认可,法律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作干涉。 第二,由单位提前一个月主动给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文件,并与员工就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则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若协商不成,可能会有一定比例的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员工在仲裁请求中,或者选择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选择要求贵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二选一)。按照目前的仲裁审判标准,你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则仲裁委一般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予以支持。若员工在仲裁中要求经济赔偿金,则企业需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二、第二种情形:针对2008年1月后已经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签就是第三次续签的员工,且该员工还处于医疗期的。 针对此类情形,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讲,是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一种情形相同。唯一不同的是,针对该员工还处在医疗期内的处理。建议做如下处理: 第一,由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给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明确:"×员工,医疗期将于×年×月×日届满,按照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其医疗期届满之日,并于医疗期届满之日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与员工就终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则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同样,与第一种情形类似,若协商不成,可能会有一定比例的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员工在仲裁请求中,或者选择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选择要求贵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二选一)。 三、第三种情形:针对2008年1月后已经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签就是第三次续签的员工,听说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员工医疗期满但仍处在哺乳期的。 针对此类情形,因为哺乳期和医疗期同样面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问题,因此该情形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种情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建议参照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种情情形处理。 四、第四种情形,针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续签的情形,建议贵司按照以下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首先,建议依据实际情况,在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解除。但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制定和民主公示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与此同时,还应注意解除程序要合法,即解除前应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若工会同意解除,再将解除结果通知工会。 2、若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尽量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同样,与第一种情况类似,若协商不成,司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能会提起劳动仲裁。员工在仲裁请求中,或者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要求贵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二选一)。 五、第五种情形:针对劳动合同未到期,但是一直歇医疗期的员工 针对该类员工,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在其医疗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给员工送达《复工通知书》,征求其医疗期满能否从事原工作。若员工答复不能从事原工作,则送达《调岗通知书》,调整岗位(边缘性岗位)和工资待遇,一般员工是不愿接受调岗的。以上,应注意《复工通知书》、《调岗通知书》的送达和签收,如有必要,可以派专人上门送达,当场签收。 第二,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调岗,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