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12号已经签收了。如果今天公司立即给我补缴的话,我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最好能告诉我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谢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除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其他的原因解除的都需要支付。 祝你好运![best] 太快了,出乎我的意料,谢谢
他们签收后,你们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8、46、47条! 因为你自己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那就是放弃其权利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