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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已过未签署劳动合同索赔问题

时间:2012-02-21 04:07来源:仁义山东 作者:星回妈妈 点击:
已经毕业10年8月下旬来公司,草签一份入职协议(一式一份,公司存),规定试用期三个月10年12中旬填写转正申请,未收到批复和合同但12月开始,工资略长,同时公司为我缴纳了保险11年3月拿到合同,合同期是11年4月1日至12年3月31日,这份合同我签了名,未盖手
已经毕业 10年8月下旬来公司,草签一份入职协议(一式一份,公司存),规定试用期三个月 10年12中旬填写转正申请,未收到批复和合同 但12月开始,工资略长,同时公司为我缴纳了保险 11年3月拿到合同,合同期是11年4月1日至12年3月31日,这份合同我签了名,未盖手印,而且现在自己的那份也没拿到手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有什么权利,是否可以申请索赔或别的
1、你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减去30天的双倍工资。 2、10年8月下旬至未缴纳社保期间的社保。 3、按劳动合同法第16条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给,按劳动合同法第81条办。 4、如果你要辞职,最好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这样按第46条规定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看着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合同,请参考我的以下建议:看看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你只要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你要了解的都在里面,请你认真阅读一遍,一定会帮到你,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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