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试用期半年。公司在我试用期到期前3天跟我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但是平时没有上司也没有找我谈过或说我哪些方面做的不好。我也没有不良记录。请问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么?怎么赔偿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可以请公司提供能证明你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就是非法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补偿金。 公司应该提供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合法证明。比如需要包括岗位录用的条件,岗位职责,试用期领导与员工访谈记录,以及访谈后员工改正情况的记录。 有权要求赔偿金或继续上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