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工作3年,还有1个月零几天合同到期,但是我家人又帮我找到另一份工作,我现在想提早解除合同,我需要负什么责任?另外,当时我商议的时候是2年,但是写合同的时候没填几年就让我签名了,等劳动局下来才发现是3年,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应吧? 有个问题,什么叫"等劳动局下来才发现是3年"? 如果书面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几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 你说的情况实际上还是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辞职。你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目前,一般情况下,乙方不必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签署了专项或保密协议的情况除外。而一般情况下,你办理顺利的话,从你提出离职到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不了一个月的时间。 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你要注意要同时转移你的档案、劳动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 (补充:第一,你不用赔偿,劳动合同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第二既是你的合同是两年,你的第一个合同期限也已经满了。其实你所担心的问题估计是怕他不放人。你只能先做好你自己应该做的:写离职申请、催促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说实话,你的情况说复杂不复杂说简单也不简单,关键这事儿从开始办的就不是很正规,导致后续的问题很多) 按劳动法,通常来说,你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听听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不要赔偿任何东西或资金给单位的,那些约束都是无效的。关键看现在的单位会不会刁难你,只要你和领导说清楚,应该是可以马上离开的,他们最多要求你再待一个月交接一下工作而已,即使再待一个月,这个单位也应该付你工资,而且到你通知单位一个月后,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你离开的。只要你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们领导就可以了,不要付任何责任的,放心好了。当然,也就是打个辞职报告、最多再耗一个月就行了。这个是劳动法规定的。 既然签了合同,当然以合同为主,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要赔钱的啊。乙方单方终止合同肯定没好果子吃的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