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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6月入职的,签了二年的合同,但是08年11月28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答应赔付二个月的月工资做个赔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写明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计时计效,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货币性收入!我的工资是基本工资1800+300的饭补(打到食堂的饭卡里)+200车补(报销打车票子什么的)+200的话补(每个月发二张面值100的充值卡) 因为后面都是以卡的形式发的,所以公司说不属于货币性收入,赔偿的这二个月的工资里就不包括后面这些钱!请问我们的赔偿金月工资到底应该按1800还是2200算呢!请了解劳动法,最好是提起来仲裁的好心人帮助!谢谢了!如果回答的好,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我会追加分数的! 按你实际所得,包括奖金、补贴等 不应该是1800,也不应该是2200 。根据劳动法,公司给你赔偿年限工资应当是你去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给你。就是说把你去年12个月工资加起来除以12,求得的数才是用人单位向你应该支付的标准赔偿金。明白了吧 按上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我认为,学习http://www.hnfzb.gov.cn。你应该看你的合同书里面是怎么写的,写的1800就是1800,没有写你后面说的就不可以得到,因为那几百元有可能是后来口头给你说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