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某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见习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双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时的责任。现在甲工作一年后,不愿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但合同中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见习期是不是就是试用期? 问题2:如果是,请问甲可否以试用期违反法律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如果可以,那甲就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了) 如果可以,应该归为下面的哪一种情形?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比较想知道在实务中劳动仲裁机构是怎么认定的) 求解!最好是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同学来解答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