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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试用期问题?,我觉得这样我不能接受,公司说这是试用期没关系的。请教: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关于劳动法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新劳动法 试用期 上班时间,其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按你第三点提出的问题,可以视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企业认为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需要支付补偿金,降低工资待遇是不 劳动法里试用期过后,相对而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劳动法只是说到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而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时间是有 新劳动法试用期辞退,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正式施用的,至今仍然适用该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