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了4年,由于该企业一直有意识规避劳动纠纷故他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签的该企业所有的一家子公司的合同。2007年10月19日我妻子在怀孕34周时候引产(按原劳动法按正常生产生产处理,已经获得生育保险补助)。2007年12月27日公司以我妻子在工作中出现错误为由(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约200元人民币,已经发文批评并从奖金中罚款超过1000元)宣布解聘我妻子,此时我妻子还在原劳动法规定的3个月产假以内(虽然由于担心没有工作已经提前到公司上了十几天班)。后我妻子以向公司询问可否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给于工作的机会。公司回答由于合同是一年一签,2007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属于自然解聘不续签合同,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呀? 按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你妻子尚在产期属于以上处理范围之内。所以该单位执意与你妻子终止合同,可以找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或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我的意见:1、仲裁后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待产假期可以去找其他工作,假期后离开。 2、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合同,不管是哪方先提出,都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补偿金。 道理很简单,该公司完全是霸王条款,建议你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得请教专业人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