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同事,前几天跟我一样,刚刚被单位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给辞退了。新劳动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听说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29/195824.html。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可是之前单位现在变成两个单位了,名称法人都已经变更了,跟分家之前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到08年7月31日到期,跟后来新的单位又接着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一次是从08年8月1日--09年7月31日。另一次是09年8月1日--10年7月31日。这样算来从新劳动法实施到现在,算是两次半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这样如果在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单位也没有裁员的情况下,单位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辞退员工并支付了赔偿金的做法对吗?合法吗?现在我的那个同事跟我一样,也是已经在单位的不续签通知书上签字走人了。我问的重点不是赔偿金的事,而是像我同事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要求继续回原单位上班,如果也是跟我一样,不想要赔偿金,只想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可不可以?如果本人愿意,单位不愿意又该怎么办?对这样的单位除了不要赔偿金外,还有什么政策,法律能强制实行的啊?如果单位拒不实行,有没有哪个部门可以对单位的这样行为,做出巨额罚款之类的惩罚。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09年8月1日--10年7月31日之前因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签的是固定期限合同)这一年的两倍工资啊!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你事实上恰好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09年8月1日--10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你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不续签而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在单位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