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家外企上班\外企都是本土人打理的,工作已有六年,4天前公司开会宣布解散,公司并从今日起关停中国区所有业务.下个月工资由原代理公司一家私企"补发、第一次是这样讲的。我的合同2007年12月0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是3年一签,公司发了一份合同到期通知函给我,上面写明了11月30日.解散的经济补偿上只补了3年的工龄\加一个月底薪. 我问了劳动法咨询电话〉给的各不相同。 部分员工10月30结束而我是11月30日结束。 一家私人公司补发下一月工资,就躲过了3年工龄补偿,我不能接受。 后来她们又反口说"外企公司"可以把最后11月份公司发完。 这根本不是外企做事的风格。 问问大家我该怎么办?这3年工龄能拿回来吗?有哪些对我有力? 企业在劳动法25条的情况下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先假定企业不是因25条解除合同。如果你要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因此再假定你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企业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你入公司到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12个月封顶。 3、平均工资一般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来平均,但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比如当地规定按3个月平均那就按3个月。 4、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 5、由于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企业应补偿你的所得工资。 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