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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8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30日到期,(本来合同是签2年的,这根本就不到,这合理么?!)今天公司让我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上面写着:"本单位于XX先生\女士2005年8月1日签定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于2007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个通知单有何作用,我认为合同到期就应该算是自动解除了呀!我本意也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下去的,但是现在签这个通知单也许会给人感觉是我犯了错误被公司解约的,会不会对我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呢?请了解的朋友给指点指点,谢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听说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单签字只是证明你已经收到通知单,不是说明你承认你的过错,对照以上法律条文,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有过错,拿着通知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到期日是两年后的2007 8 1 ,那么你可以不签的,如果硬要你签,对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你点赔偿. 还有,个人认为你后面提到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既然是写终止而不是解除,那么就证明是合同到期了,这只是一份通知单,应该不需要签字的!如果只是为了说明你收到这份通知,让你签字,那是没什么影响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