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该公司工作三个月不到一点,签有三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前段时间(也就是三个月快到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我朋友被开除了,原因是昨天迟到了,他公司规定一月可迟到二次,他超过了,但一早就电话请假了一小时(那天降温,早上公交脱班),没有任何先兆,我朋友工作也没有任何过失
很明显是年底了,不想给假,不想给年终奖,恶意开除,我想问一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不会对我方有利
现在问题在于,我朋友说他请假了,公司不承认,说是没有书面的请假,可一般情况下的请假,谁会去写书面申请,但仅迟到就可以开除员工吗?(公司也没有任何正式的员工手册之类,至少我朋友没看到也没拿到)
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和理解 首先你要了解他的劳动合同 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现在的合同没有试用期合同 劳动法这样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他的我还不知道他是怎么签的 不能作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