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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02月,与一家单位签订合同,期间续签一次,我与单位合同约定是做维护维修的工种,第二次续签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没有改变合同工种约定,但是单位在2007年12月单位单方改变了工种,工作强度加大,而且加班又不发加班费,2009年11月31日,向单位提出终止合同,不予续签合同的通知,单位不给我结算工资和加班费,我可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等法律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补充一下我12月31日工作结束,办理了劳动关系转移,我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终止合同的,想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而到期了。我可否还能以解除合同的理由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自己提出终止合同与自己单方解除合同是一个意思吗。 因你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所以不存在单方解除的问题,但这不影响你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应得的利益。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先向当过去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行为,要求其支持你的如下请求: 1、加班费。(你得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加过班,比如同事的证言,用人单位的考勤等,你已不在那儿上班,比较难取证。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范本。也可先去用人单位协商,先让其承认存在加班的事实,再录音,也是有效的证据) 2、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各项社会保险(如果未交纳的话)。 参考资料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如有问题可留言。 当然可以 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通知 就可以要求补偿金 而且你的单位是违约了 任意改变工种 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