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年合同,2010年1月1日入职,2013年12月31号到期。
1,如果因公司业务调整,员工并无过错,2012年1月1日通知员工于2012年1月31日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算违法解除?
2,如公司因业务原因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约,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是否需要补偿3+1个月工资?如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约,又怎样补偿? 1、因公司业务调整。 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应同劳动者协商,未协商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作二年,可主张4个月工资的赔偿。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3年到期,公司不续签,应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因你在该公司是工作满了2年,因此补偿你2个月工资就是了,不需要多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给你。 合同到期了,其实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就不再续签了都是可以了,关键是合同到期了,都没有违反合同!你可以到汇法网上去查一下,有好多相关的法规和相似的案例,对你有帮助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