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纳税
时间:2012-03-04 05:17来源:苹果林子 作者:创意世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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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02月,A某到B公司任职,月薪5000元。2005年03月,A某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A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A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但在A某办理离职结算手续时,B公司只向其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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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02月,A某到B公司任职,月薪5000元。2005年03月,A某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A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A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但在A某办理离职结算手续时,B公司只向其支付了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并表示其余部分将用于代缴个人所得税。A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被扣除的部分。【仲裁裁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裁决,B公司向A某补发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经济补偿金。【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企业向其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依照《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只有当该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才需要纳税,这是为了防止利用经济补偿金免税政策进行偷税漏税的法律规定。据此,B公司与A某通过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B公司向A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行为。但B公司就支付给A某的经济补偿金扣税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中,A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其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A某无需就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应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的"工龄"指个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按12年计算。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用人单位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并不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所发放的,则不适用于上述的处理,而应该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的纳税问题也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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