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官司赔上一年 劳动者认为单位恶意诉讼,由于杨先生未按公司的要求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去年4月2日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工作业绩差,不胜任本职工作。 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据此,杨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诉, 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群胜网科技公司遂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群胜网科技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16日,张女士提出辞职,但此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张女士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伪造的。 开庭时, 东莞中院终审一起劳动争议 合同是否存在签收单来作证,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平阳县中医院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决该院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09年1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双倍工资、交纳劳动保险费用。 据悉在1997年-1998年间, 温州一医院解聘十年工龄职工 被判支付违约金,时隔不到半年,营销公司用电子邮件发给于某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与于某终止劳务派遣关系。 其实,对于营销公司这一系列行为的动机,于某早已看出了端倪。“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他们与我签合同,怕承担各种社会保险; 假称怀孕延续合同 女白领被判赔,由于杨先生未按公司的要求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去年4月2日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工作业绩差,不胜任本职工作。 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据此, 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双倍支付失业保险金,2008年5月13日,公司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严某签收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08年6月4日公司向玉林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严某没有签字,公司也没有为严某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招聘中应注意规避 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沈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沈某觉得自己的身体由于工作导致健康不适而又不明原因,便要求公司在其离岗前为自己进行健康检查,否则不同意离岗,公司以没有离职健康检查职责为由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的职工,给予离岗前健康检查, 擅改用工形式,企业难逃责任,2008年5月31日,润丰公司向雷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雷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后雷某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中,润丰公司提供了签有雷某名字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