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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时间:2012-03-08 01:41来源:何宗举 作者:爱成先生 点击:
2006年12月18号 我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当时说好了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是按8折算。三个月满恢复正常工资。按这样道理。我们同一批进来的人,在3月18号左右就该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法务只是拿了一份空白劳动和同让我们在上面签了字
2006年12月18号 我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当时说好了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 资是按8折算。三个月满恢复正常工资。按这样道理。我们同一批进来的人,在3月18号左右就该 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法务只是拿了一份空白劳动和同让我们在上面签了字。后来过了半 个月了也并没有给我们所谓的一试两份的另一份合同。当然更谈不上开始诚若的保险等事宜。 每月3月5号是发工资的时间。昨天我们去领工资。按说是超过了半个月的试用期,该有一半薪水 是按正式的薪水发放的。但是公司的财务说,我们签的合同是按66天试用期来算的。刨除周六日 的休息时间和过年放了7天假的时间。我们的试用期还没有满。当时我手头上有一份合同的空白 本。我拿出来看了。分明没有按“天”算的这一条。只是有一条写的试用期()月。 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们该怎么样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书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你去看看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不是符合平等条约? 建议拨打投诉电话,或者登录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与他们取得联系,由其责令公司纠正。 最好是匿名的。毕竟现在找份工作换份工作都挺麻烦的。上面来查公司的制度对公司也是种压力。
你可以去消费者协会去找啊,他们应该能帮你
去劳动局吧!!不过最好先跟公司沟通一下,要是不成再去咨询劳动局,请他们出面调解,如果再步行就要仲裁,这个你有利的,肯定不会输,他说的那是不合法的!!!我就是因为这个刚仲裁完!!不过你要交260的仲裁费(不同的地方价格不一样),要是你赢了就会退给你的!!这个很费时间的,要是快得话怎么也要1-2个月!!最好能调解
公司的那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合同应该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签订的,用人单位用空白合同签订协议是不公平的。 其次,试用期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超过六个月。现在一般的公司都是已3个月来计算,如果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约定了试用期就要以所约定的期限为准。超过约定试用期的,不生效。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当时没有约定试用期,那用人单位如果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 最后,解决劳动争议是本着“先裁后审”的原则,就是说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才去法院起诉。 如果还不明白你可以去“普法网”查查关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祝你工作顺心,讨回自己及的公道。
是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但是你要是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也不好举报(劳动局管理),也不好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劳动局),更不好起诉(法院),所以只好跟公司领导好好沟通,可能问题的症结不在领导那里,而在于下边办事的;或者采取些别的手段,毕竟小鬼难缠啊,适当表示表示吧!
第一,关于试用期,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是一年以下的,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一份,而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时候你们就应该签订一个试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即使不写,你也必须持有一个能够证明公司承诺的东西 第三,不管他们的合同里写的是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都是不受保护的。所以你也不用害怕,直接到劳动部门去告。 这样的公司,呆下去也只有受罪的份,建议另谋高就。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他那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告它.
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一举两得,即可以在劳动部门来检查时可以随时填上内容来逃避处罚,又可以保留此合同来剥削你们的收入,我知道你的内心很矛盾,现在找份工不容易,但你还是必须和你们的领导坐下来好好谈谈,把合同签完善,劳动法大家都明白我就不说了,你和你的领导谈时我得建议一下说法:任何公司的老总都是希望下面的员工贴着心为自己做事,你就抓住这点跟他谈:说劳动合同必须要完善签好,否则员工做事不踏实等等,说词自己好好想像,总之是围绕这个主体.不要说不说就去劳动部门投诉,这样对你没好处,而且老板们才不怕这些呢!凡事都是可以协商的,多动脑子少动粗,见到老板说话要有底气和逻辑,要知道老板们是最讨厌没出息的员工.劳动合同这样签都没人站出来说话,我去年就因为员工这样炒了俩人,不要说老板凡事都黑,有时候是拿事考验一个员工合不合格
Q1:我的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肯定具有法律效力啦,有效期就是你们约定的时间,只要你签字了就要受此协议约束,协议上也不存在因为违法而失效的部分。 Q2:我是试用期之后强行离开公司的,我还受这个协议约束吗?如果不受这个协议约束,那我还用赔偿吗? 你可以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接触合同。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 Q3:试用期之后,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又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这是不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社会保险,那我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关系,这样我是不是就不用赔偿了? 不是事实上的,你的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现阶段不支持以“没交社保”为由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Q4:假如我要申请劳动仲裁,我能完全赢吗(不赔偿违约金和培训费)?在这个事件中我的有利因素是什么,不利因素是什么? 申请仲裁,不能全赢。情况不是很有利 Q5:请问假如我申请劳动仲裁,最好以什么理由申请终止合同?是劳动合同无效还是公司不给交纳社会保险? 前文已经回答 Q6:您认为我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个人认为,主要方式是和解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违约金是要赔,但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酌情调低。 全部工资返还的要求是吓你的 培训费要 ==================================================== = 最狠的招数给你,记好了哈 = ==================================================== 1、 可以报警、或者找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站),直接拿档案,你看故意伤害罪。因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消灭,用人单位都必须配合办好档案关系,不然会遭到巨额的罚款。 2、不要透露你的学校家庭地址等等,如果她告你,找不到你的话会导致她无法执行。 3、即使找到你,你可以陪她玩 4、以以上依据为后盾,争取和解。
首先,关于可否主张权利救济的问题。 公司跟你签订空白合同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你已经签了字,又把两份合同都交给了公司,如果现在你要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完全可以提交填写完整后的劳动合同,你有没有考虑过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且,劳动合同在这里是个关键的证据,你们的试用期究竟是如何约定的,期间从何时起算,都只能通过合同来证明,你现在要仲裁,有否考虑过公司有可能改变合同内容呢? 其次,关于工资计算的问题,这里你可能还要进一步了解你们公司的薪酬制度。比如,你们的工资是提前发放还是延后发放(也就是说,你4月5日拿的工资是3月份的工资还是4月份的工资);你们的工资计算周期是否以自然月为单位(即是否按每月1日——月底计算);你们公司关于你这种情况的薪酬计算的规定(在月中满试用期的,是分别计算试用期前后的工资,还是等下一个计薪周期再按正式待遇计算?),因为你现在并没有超过6个月,公司如果是准备和你签2年以上的合同,这种规定并不违法。 总之,我的建议是,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先做好准备,搜集到有力的证据,特别是要想办法拿到合同。从你现在提供的情况看,你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最后想说的是,其实你现在最重要的应该是想想这份工作究竟值不值得做,保险等问题是暂时没有办理还是以后根本不会有(我们公司也这样,因为人事的人非常忙,根本不会在每个人一签合同就马上去办保险,而是凑齐一批才一起去办,但是给你交的费都是计算得很准确的,不会因为办晚了就少交钱),有时候半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是最重要的,要着眼于大的权益,权衡利弊,毕竟我们都生活在现实社会里。
自己看一下当地的劳动合同法,会有准确答案,建议和主管谈谈,如果公司确实有这个政策,那你最好放弃了,否则只有到劳动局去申请仲裁,但工作可能就不保了,自己考虑!
如果你想留在公司继续做,就不要计较这些了,如果想离开,不访告了再走。肯定他们输,拿回该拿的再走,告之前可以给人事一个暗示,公司不想惹事上身,会主动补偿给你也不一定。
先走人,再告它,别耽误自己工作挣钱的时间,能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就行了,不必太较真
这是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必赢。
试用期不可以这么算的
你的提问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 试用期 三个月的试用期,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是1至3年。 2.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按8折算,三个月满恢复正常工资即全额工资。 3. 签订劳动合同(不知是法定范本还是公司自行印制的) 公司让你们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且过了半个月也没有给你们一份劳动合同留存,同样违规。 4. 社会保险 不给劳动者申办社会保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实发工资 你们上班超过了半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没有兑现当初对工资的承诺。 现向你们介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最后再对如何维权提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报酬; 4.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劳动纪律; 7.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内容。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 劳动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有2种确定方式: 1. 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 2. 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从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双方签字日期不在同一天的,以其中一方后签字的日期为准。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不予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完全遵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项内容都有严格的约定。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将其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果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即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会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要么不予约定,要么模棱两可,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对单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 有的单位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是徒劳的,因为只要劳动者在该单位提供了劳动,领取了工资,也就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往往是公司自行印制的)后,既不将其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因为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会有不合法的漏洞,不能公示),又不给劳动者一份留存(缘由同前),这是违规的。 如果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范本,你们应向公司索要,要到手后注意查看有无鉴证过。如果没有鉴证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自行印制的,应要求公司改正。同时要求公司兑现工资,给你们申报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不予改正,你们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拨打“”电话,或者登录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与他们取得联系,由其责令公司纠正。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们有所帮助,祝你们工作愉快!
我觉得以上有些网友粘贴了大量的法规上来,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这里应当是依法说理的地方。应当通过法律规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法条是叙,说理是议,夹叙夹议才能把道理说明白。你说的其实是一个劳动合同解释的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各地方可能有本地区的劳动合同规定。我认为,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确定的解释原则,格式合同作不利于制作方的解释。从来没有发现试用期有按天算的,公司这种说法一点道理都没有。况且合同也写明了按月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期间的计算就是从上月某日到下月对应的某日。而不考虑这个月是31天还是28天,更不考虑这个月有几个有效工作日。 对于不支付、少支付工资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没有合同也没关系,向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劳动局现在还是比较依法行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局可以依职权向单位调取相关材料。
违反了劳动法 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大队,然后依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上在试用期内,直接拿档案走人!叫他们白培训你三个月,他们的成本应该比你的更高!
如果还想在单位做下去协商为主,法律为辅.反之就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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