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期满(当时签了3年),单位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了当事人的。当事人也同意不续签了。我们公司员工都上了五险。那到了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还需要给当事人补偿吗?要是补偿的话3个月的薪资吗?那失业保险还能拿上吗? 必须得给补偿的,要看是什么时间进的公司,决定给多少补偿,失业保险也能拿 不用给补偿,失业保险应该也不能拿,如果继续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中止,应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不过这个流程比较复杂,我当初办理了很长时间 如果想享受失业保险,需要进行工龄审定,另外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合同解除文本。证明是你不胜任此岗工作,而且调入别的岗位,仍然不能胜任,于是企业让该人离职,必须这样写,否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这个也给在考虑范围之内啊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应适用的文件为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 故:截止到2007年底的年限应享受1个月的经济补偿,2008年以后按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为3个月。 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前款第(三)项所述中断就业,是指非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是单位不愿意签的 补偿的金额应该是就3个月的是按工作年限*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