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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没有权力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

时间:2012-03-10 06:25来源:李永纯 作者:温润的石头 点击: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0年,1999年1月1日进厂上班,2009年1月5日企业人事部给我下发了合同终止通知书。后经我去人事部查询得知2003年12月31日续签的5年期劳动合同是我们单位原办公室主任代签的,我本人并不知情。我与人事部交涉此份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劳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0年,1999年1月1日进厂上班,2009年1月5日企业人事部给我下发了合同终止通知书。后经我去人事部查询得知2003年12月31日续签的5年期劳动合同是我们单位原办公室主任代签的,我本人并不知情。我与人事部交涉此份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2005年1月1日起,本人与企业在法律上已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人事部也承认此份合同无效,但是他们说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两个条件让我答应。一是只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二是答应给我补偿10个月工资,然后,与厂里面没关系。这两个条件我都不想答应,请问好心人,企业有没有权力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他们这么做有没有违法劳动合同法? 本人上班十年,兢兢业业,从来没有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工作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纰漏。企业只是以改制为名要裁人。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不等于捧到了“铁饭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你的理解有误。一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从日开始计算的。这种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从实际看,还是拿钱有人吧,留下来也没有意思地的,这是国情。
首先你说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你的合同是从05年开始签的,应该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并没说规定说不签订合同就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只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这个解除合同是由单位提出的,你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单位索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就应该给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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