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08年6月23日与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签立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但该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逾期3天下发通知书,对此我有几点疑问:
1、关于赔偿,对此企业给我的解释为赔偿3个月以及逾期的3天,但我也从其他企业人事部门了解应赔偿3+1个月
2、关于赔偿金额,无论3个月还是3+1个月,基数是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还是以每月实发金额计算。
3、由于企业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是否视为合同自动顺延,本人是否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首先要明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定终止”, 而不是什么“合同解除”,更不属于企业转制或经济性裁员。 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合同未到期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提前通知)。 但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叫赔偿金)!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的待遇条件提出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你的单位要求你转岗,可以视为要求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转岗后却要降低你的待遇,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生效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你的补偿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至09年3月16日止为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你补偿你一个半月(1.5个月)的工资。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你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你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经济补偿,你可以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而且只能先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