黏土人话漫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法》,楚女士于2004年8月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6日双方续订该劳动合同,续订后的终止日期是2009年7月25日。2009年4月4日,楚女士以某商贸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为由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商贸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约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无效,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提交的“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复印件,真实性值得怀疑。由于周某不能提供该证据原件,法院不应采信这个证据。请求确认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并不支付周某生活费。听说http://www.hnfzb.gov.cn。 天津劳动合同订立4月出新规 签合同要知己知彼,11月10日,电子公司又将此表返还给海先生,上面由部门领导注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另外又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明“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要求续订仍遭解雇 单位设局无视职工意愿被制裁,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 宏光公司能否拒签劳动合同?,本以为单位是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我的劳动合同了,可昨天却突然接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是“法定”不是“约定”——关于一件劳动纠纷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合同 新规定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3名职工的“马拉松官司”,3名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和省劳动厅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作出对职工的处理决定后,应发给通知书,未依法送达,视为无效; 浙江工人日报:签不签“无固定期限”不全由用人单位说了 ,双方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6日双方续订该劳动合同,2009年4月4日,楚女士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