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快到期了,继续签或终止 甲方 工厂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乙方?
之前好像看到过样,有相关规定,
知道者请提供原始法规条文加网址链接,谢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综上,对于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没有规定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因为合同到期是自然原因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单位降低待遇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规定,但个别省、市的地方法规里有这样的规定。 比如我们江苏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深圳目前还没有在新劳动法出台定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的,《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合同期内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想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讯息,可以点以下“华南律师维权网”去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