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3月就安排进了单位,现已经在前台工作了近14年了,2011年11月30号下午下班通知我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就说近两年考核评价基本称职被辞退了,我是2010月份再次签的到期是2013年7月底到期的两年合同,按照劳动法家庭无正式职业和未成年人本不应该辞退,连续十年以上须签无固定期限或长期合同,合同到期就已经超过15年了,解除劳动合同。在2004年不与本单位直接签合同了,而是与派遣公司签合同。每天任劳任怨安全无事故无违规,每天早上7点去开门,晚上下班没正点,无星期六星期天,无正常下班时间。自交接以后,去找了相关人员,上班是不可能了,让我在家等通知看如何安排处理,就说是派遣公司与你签的劳动合同,我去年工资12个月12万多,违约赔偿应该是双倍,大约25万左右,他要按当地社会平均年工资(2011)年的三倍算的,大约就是7万多,多了就不给了,那以前加班的费用也可以通过什么费用和途径来办,那怎么办,至今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我想请求帮助,现在的劳动法我有什么权利,可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问题可以怎样解决。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最简单的方法是聘请律师,学习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提起劳动仲裁。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