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拆迁我们分公司,27日副总及人事部经验来我分公司宣布,公司已经提前终止我们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提前到2011年10月31日终止。并张贴出公告与公司内。我们的合同为2012年10月31日到期,我以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并未提前30天通知我们为由,向公司所要赔偿金 情况对你还是很有利的; 1、本来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如果当时拿到证据的话,你们更有利的,而且可以获得双倍赔偿金的。 2、如果现在因为公司经营调整,公司要调你们到青岛,你们是有权不去的,听听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的情况,公司应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这样协商解除的,只须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的。 3、因为经营不善,支付补偿金后,是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万一用人单位,每月按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对你来说,也不是很有利的。 这要看双方当是的合同协仪上是怎样签的?合不合劳动合同法规则?我信息共产党是可以为人民做主的!HH 劳动仲裁啊,去告他们,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类似的工友们一起去,效果更好。 h〓f桅bvj薄i≮u○u○u○z 你的合同为2012年10月份,现在公司要终止或调离你去其它地方,如果你不同意可以通知,公司应遵守双方自原,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你可以收集一些公司的违返劳动法的相关证据,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最好多找些同事同,这样才会引起劳动部门的重视。以下劳动法条供你参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