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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解除的合同,可不可以让企业立

时间:2012-03-13 15:41来源:股增升168 作者:无冕之鹰 点击:
可以的!书面提出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看劳动地域,如果你是在上海或浙江,据我了解是可以的。 你好,你知道 一分钱没有怎么创业 。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与用人
可以的! 书面提出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看劳动地域,如果你是在上海或浙江,据我了解是可以的。
你好,你知道一分钱没有怎么创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企业立即结算工资及相应补偿,具体要怎么做? 1、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理解有二种,一种是大多数专家的说法,即38条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只要用人单位出现第38条的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第二种是劳动部门的说法,创业项目评测。即38条第一款,也就是你引用的那几项,应当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事实上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只有第38条第二款,即强迫劳动等才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 2、因此,如果你和单位协商,可以按你所说,提出要求。如可能要上劳动局的,我的意见还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这样稳妥些。当然这里你要做的是固定证据,你的单位或许会在三十天内为你补缴社保,但总是你占理。 3、无论怎么说,单位都应当按劳动合同法46条的规定,给你经济补偿。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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